一、模拟案例

A公司看好B公司的发展前景,意欲与其实际控制人张三签订投资协议,由A公司向B公司增资。同时为确保自己的投资安全,A公司与张三同时约定,股权回购条件成就时,张三须向A公司回购股份。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向B公司汇入投资款。然而由于市场环境突然变化,B公司由盈利转为亏损,股权回购条件触发,A公司向张三主张股权回购。此时A公司发现,张三已经与其配偶协议离婚且净身出户,放弃了较大数额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此时,A公司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债权?

站在A公司要求债务得到清偿的角度,存在以下几种可能。如果张三与A公司签订协议时,提供了财产为A公司设立担保,那么A公司可以就张三所提供的财产行使担保物权。如果有第三人为张三的债务提供保证,那么A公司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A公司有证据能够证明案涉债务成立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张三已经与其配偶离婚,A公司也可以追讨张三及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如果A公司无证据证明案涉债务成立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法院认为案涉债务不成立夫妻共同债务,A公司还有一种选择:撤销张三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使得张三财产得到恢复,增强其偿债能力。A公司撤销张三放弃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权利,在法律上被称为债权人撤销权。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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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涉及股权回购/现金补偿责任与违约责任,违约金条款在对赌协议中表现得比较复杂。本文将在前述两种分类方法的基础上,结合司法案例具体分析违约金条款在对赌协议中的适用情况。

违约金是民商法中一种常见的违约责任形式。《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就违约金作出了如下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相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显然,《民法典》将约定违约金的性质定位为,合同当事人预先约定的、由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损失的损害赔偿额。换言之,约定违约金的基本功能是补偿守约方损失而非惩罚违约方,更不是让守约方通过约定违约金获利。通过后文的案例,我们将看到约定违约金的这一性质定位是如何影响法院判决的。

对赌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通常有如下两种表现形式:融资方违反股权回购/现金补偿义务的违约金,融资方违反其他义务的违约金。

以投资方要求股权回购为例,前者表现为,根据对赌协议的约定,股权回购条件成就且投资方向融资方主张回购时,如果不履行或者逾期履行股权回购义务,则融资方需要按照应付但未付款项的一定比例支付逾期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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